国台办:在大陆就业台湾居民可享失业保险待遇

2013年12月11日10:39  中国新闻网

  中新网12月11日电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范丽青11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,台湾居民在大陆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,失业后如本人自愿,可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。

  有记者表示,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相关规定,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,在失业以后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。

  对此范丽青回应称,为更好地保障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相关权益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11月出台相关举措,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,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,失业后如本人自愿,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,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。

(原标题:在大陆就业台湾居民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)

(编辑:SN09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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